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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洲:有必要单独设立信托监管部门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4-09-01

  王连洲称监管主体机构设置不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提出——“单独设立信托监管部门”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证券法》和《投资基金法》起草小组组长王连洲在日前举行的首届国际信托研讨会上提出,有必要在适当时机单独设立信托监管部门,充实和增加信托监管力量。

  在这次研讨会上,王连洲做了有关中国信托业的演讲,他表示,信托投资机构缺少专属业务,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

  他说,虽然信托公司是我国金融机构中惟一能够直接介入和连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投融资平台,但目前这一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由于限制多,使得部分信托公司依然仅仅停留在简单的融资层面上,难以形成产业优势和产业规模。

  王连洲建议,在监管上应正确处理“疏导与堵截”的关系,如果制度设定过死,会导致信托机构为图生存而动辄违规。

  他并认为,监管主体现有的内部机构设置已难以适应信托业快速发展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在适当时机单独设立信托监管部门,充实和增加信托监管力量,并应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的配套法规制度。

  王连洲还提出,应借鉴国外信托登记的做法,结合我国既有的法律规定,及时颁布有关特殊信托财产的登记办法。为保障信托交易安全,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向社会公示。

  对于私募基金,王连洲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的关键问题是给予合法化地位,而不是一味要求规范。因为相关建设已落后于金融发展的需求,这种情况下还进行规范便缺乏实质意义。

  他并建议,北京奥运场所的建设应该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来发展。

 
(xintuo摘自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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